2)第一二二章 论宪堂_唐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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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虞不出则财匮少,商不出则三宝绝。农工虞商,国之四柱也。而要诱商出力,则必须有利之所在也。商家逐利而囤积居奇,丰年收,歉年卖,本是他们谋生的必然手段,无可厚非,只要将价格控制在国家与百姓还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,那就还是正当的,是为‘善利之商’,官府是必须保护这一类商人的,否则国家运转就会出现血液不畅的问题。然而商人若是为逐短利而将价格不断抬高,高到完全脱离实际,以至于百姓必须破家舒困,高到朝廷必须破国兜底,那就是一种‘恶利之商’了,对这种商人必须加以打击。只是这两种商人界限模糊,有时候也很难分清楚善恶,所以行事必须慎之又慎。”

  郭汾道:“只是这些人并未触及国家律令,国家若为了维护法度,却势必要姑息他们,若要打击他们,又怕乱了法度——这却是投鼠忌器了。”

  魏仁浦道:“这个,就要涉及到律法之根本了。”

  “律法之根本?”

  魏仁浦道:“就是立法之权与修法之权。而这一点,又恰恰是当前乱麻的症结所在。”

  郭汾听得默然,因想起天策政权下的立法与修法的情况来。

  天策政权的建立为时甚短,而且中间战争不断,没有时间从容地来进行律法建设工作,许多事情都是仓促上马,法律的订立没有也不可能形成严谨的程序。大致而言,天策大唐的律法有四个源头。

  第一个自然就是唐律。这是天策大唐律法的基石,当初安史之乱以后,郭杨鲁为以及安、慕容等世家在与中原隔绝的情况下,仍然能保有许多重要典籍——最根本的两方面,一个是兵法,另一个就是唐律了。

  当然,由于僻处边疆,所以安西唐军的唐律也就不可能保留得像中原那么完整,而且百年迁徙,这中间遇到的变故太多,就算对已有的唐律也不可能一成不变地贯彻,故而便从实际需要中补入了许多适合西域土壤的习惯法来。

  在进入疏勒之后,安西唐军开始从苟延残喘转入有向内拓展根据地的政权建设,考虑到境内各族混杂、诸教并立,极为了巩固政权又为了团结诸族,便援请诸族诸教的有识之士一起修订法律,所以如今天策大唐的律法里面便有了第三个源头——来自各族各教的一些原素。

  各教相同者存之,各教有歧异者则谋求一个折中的方案,若是冲突无法解决时,比如面对一神教那种对异教徒的歧视与打击,或者野蛮部族的野蛮习俗等,则由张迈居于其上,劝说甚至强制改俗!当前天策政权下的天方教比起境西的天方教已有不同,而境内的许多蛮族也逐渐文明化,这便是律法的第四个源头——以张迈为首的天策中枢的意见了。

  范质和魏仁浦都是有心人,两人入凉以后对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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